第一条 为确保如期实现现行标准下的农村贫困人口脱贫、贫困村退出、贫困县摘帽,加快建设富裕美丽幸福江西,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的通知》(厅字〔2016〕6号)和《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发〔2016〕14号)等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11个设区市党委和政府脱贫攻坚工作成效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围绕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立足实际、突出重点,针对主要目标任务设置考核指标,注重考核工作成效;坚持客观公正、群众认可,规范考核方式和程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坚持结果导向、奖惩分明,实行正向激励,落实责任追究,促使设区市党委和政府切实履职尽责,改进工作,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省扶贫和移民办、省委组织部牵头组织实施。从2017年到2020年,每年考核1次。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每年度设区市党委和政府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的实施方案。
第五条 考核内容:
(一)减贫成效。考核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量减少、贫困村退出、贫困县摘帽、贫困地区农村居民收入增长情况。
(二)精准识别。考核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识别精准性、退出准确性、程序规范性、国家建档立卡系统和大数据平台管理系统精准性情况。
(三)精准帮扶。考核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帮扶措施、脱贫责任、组织保障、因村因户帮扶、社会保障等工作落实情况,帮扶群众对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和结对帮扶责任人的满意度情况。
(四)扶贫资金。考核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涉农扶贫资金整合,扶贫资金安排、使用、监管等情况。
第六条 考核工作主要对各设区市所辖县(市、区)脱贫攻坚工作成效情况的考核。贫困县考核按照《江西省贫困县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办法》执行,不重复考核。各设区市考核结果按照各县(市、区)考核成绩(含贫困县)的加权平均数确定。
第七条 考核工作于每年12月开始实施,次年3月底前完成。按以下步骤考核:
(一)设区市总结。各设区市党委和政府,对照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的年度减贫计划,就工作进展情况和取得的主要成效形成总结报告,报送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二)核实评估。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成员单位或委托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采取专项调查、抽样调查和实地核查等方式,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对各地脱贫攻坚工作成效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评价。
(三)数据汇总。省扶贫和移民办会同省直有关单位对建档立卡动态监测数据、国家农村贫困监测调查数据、核实评估数据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情况等进行汇总整理。
(四)综合评价。省扶贫和移民办会同省直有关单位综合分析汇总数据、巡视督导审计、设区市总结报告等,形成考核报告。考核报告应当反映各地脱贫攻坚工作基本情况、考核指标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等,并作出综合评价,提出考核建议,经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议后,报省委、省政府审定。
(五)沟通反馈。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向各设区市专题反馈考核结果,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考核结果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予以通报,作为评价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主要领导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考核成绩优秀、减贫成效显着的设区市,作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的因素,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第九条 考核中发现下列问题的,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通报批评,并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设区市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实行责任追究。
(一)未完成年度减贫计划任务的。
(二)县级存在违反扶贫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
(三)违反贫困县约束规定,发生禁止行为事项的。
(四)违反贫困退出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的。
(五)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率、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较低的。
(六)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发现扶贫领域违纪违规问题,未及时查处、问责不到位的。
(七)脱贫攻坚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造成一定影响的。
市县乡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因工作变动调离后,检查发现其任职期间脱贫攻坚存在突出问题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条 参与考核工作的各部门各单位须严守考核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敢于担当,保证考核结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各设区市须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情况,主动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确保考核顺利进行。对不负责任、造成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扶贫和移民办、省委组织部承担。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