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ZXY001/2018-01911
- 2018年06月24日 2018年06月22日
- 长期公开
- 兴义市人民政府
- 网站
- 主动公开
- 面向全社会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财政
一、投诉人、被投诉人基本情况
投诉人:黔西南州兴华伟业办公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兴华
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瑞金大道新世纪二区瑞川楼806号
联系电话:0859-3240789/13885916789
被投诉人1:兴义市中等职业学校
地址:贵州省兴义市木贾街道办
联系人:王成
联系电话:18285986338
被投诉人2:贵州国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兴义市体育中心大商汇2组团5栋一单元2604号
联系人:王明鸿
联系电话:15117360072
二、基本案情
采购人兴义市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兴义职中)委托代理机构贵州国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诚公司)就“兴义市中等职业学校2017年改善办学条件建设采购项目(A包、数字化校园),采购项目编号:州公易采【201801】-016号-1”(以下称涉案项目)进行公开招标。2018年2月12日,国城公司发布采购公告。2018年3月30日,黔西南州兴华伟业办公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华伟业公司)对涉案项目的招标文件提出质疑。2018年4月4日,兴义职中及国诚公司对质疑进行了答复。2018年4月16日,兴华伟业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十八条等规定,本机关于2018年4月17日书面通知兴华伟业公司补正。2018年4月23日,兴华伟业公司进行补正后重新向本机关提交了投诉书。
兴华伟业公司投诉称,涉案项目招标文件中存在多处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规的情形,侵害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要求本机关纠正兴义职中的违法行为,责令兴义职中停止本次采购活动,重新论证招标文件,合理设置评分标准,重新进行招标。兴华伟业公司认为涉案项目招标文件的违法之处表现为如下九个具体事项:
投诉事项一:招标文件第70-73页关于计算机教学辅助设备的技术参数(规格)要求指向唯一特定的供应商,其中计算机软件故障维修智能检测平台系统、计算机维修智能检测平台产品名称具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招标文件要求计算机教学辅助设备其他产品必须与上述具有软件著作权的产品为同一品牌,并利用产品制造厂商的授权及售后服务进行控标,限制了供应商的公平竞争,损害了兴华伟业公司的合法利益。
投诉事项二:招标文件第74-77页网络设备部分中的防火墙未执行国家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标准,招标文件关于存储和服务器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利用产品制造商授权、售后服务承诺、背书为要求进行控标,限制了供应商的公平竞争,损害了兴华伟业公司的合法利益。
投诉事项三:招标文件第45-47页关于一体化机房设备系统的参数要求“蓄电池具有防漏液技术(托盘)、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指向了特定的专利和供应商;招标文件要求蓄电池产品必须提供UL认证,指定了特定的国外非强制性认证机构;招标文件未根据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因素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实质要求相似的多个产品为同一品牌,严重限制了供应商参与投标的权利。
投诉事项四:招标文件第79页第2项技术部分关于产品技术指标、性能的评分标准要求:“1、★号指标项为关键指标项,每负偏离一项扣5分,★号超过三项不满足不得分。2、非★号指标项目存在负偏离,每负偏离一项扣3分,非★号超过五项不满足不得分。”评分标准不合理,未进行量化,未根据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错误的将多个系统的多个产品非实质性技术参数(规格)要求标“★”作为关键性指标项的评分标准。
投诉事项五:招标文件第79-80页第2项技术部分关于产品兼容性、厂商成熟度及样品的评分标准要求:“1、为保证机房的整体兼容性及售后维护的统一性;机房内UPS、蓄电池、精密配电、机房内环境监控管理系统为同一品牌得5分。”第3项商务部分关于售后服务计划的评分标准要求:“4、质保期:IDM一体化机房UPS、电池、精密空调、机柜、动环系统质保期4年得1分,5年得2分,以厂商售后服务函原件为准,共2分。”第3项商务部分关于产品质量保证的评分标准要求:“1、提供IDM一体化机房行级精密空调的生产许可证得1分,提供环保局颁发的蓄电池排污许可证得1分,共2分。”招标文件以保证机房的整体兼容性及售后维护的统一性为由,要求多个产品与具有专利指向性的产品为同一品牌(以相同品牌为实质性要求的多个产品,视为一个核心产品),以专利产品制造厂商的售后服务承诺、证书作为评分标准,存在严重的歧视性和指向性。
投诉事项六:招标文件第80页第2项技术部分关于产品兼容性、厂商成熟度及样品的评分标准要求:“4、计算机教学辅助设备:根据招标要求提供样品得5分。”该条将提供具有唯一性的产品样品作为评分标准,具有严重的歧视性和排他性,限制了供应商参与投标的权利。
投诉事项七:招标文件第80页第2项技术部分关于产品兼容性、厂商成熟度及样品的评分标准要求:“3、数字化软件著作权:具有平台(门户平台、身份认证平台、数据交换平台、数据中心管理系统、通用流程引擎配置系统、通用业务表单配置系统、通用业务规则引擎配置系统、数据治理平台、教务管理系统、宿舍公寓管理系统、学工系统、迎新系统、离校系统、招生管理系统)著作权证书,每个证书1分,共10分;证书提供复印件盖厂商公章,投标时携带原件备查。”该条评分标准指定特定名称的软件著作权证书为加分条件,存在严重的歧视性和排他性。
投诉事项八:招标文件第80页第2项技术部分关于产品兼容性、厂商成熟度及样品的评分标准要求:“5、机房设计须提供机房施工图及效果图5分(0-5)。”招标文件未向供应商提供平面图,未安排供应商进行现场勘察,也未载明供应商可以自行勘察,以提供机房施工图及效果图作为评分标准,属于对供应商实行歧视性差别对待的情形。
投诉事项九:招标文件第80页第3项商务部分关于产品质量保证的评分标准要求:“3、存储与服务器为国产同一品牌,提供服务器和存储厂商针对涉案项目出具的五年质保承诺函加盖厂商印章得2分。”该条评分标准指向特定的供应商,服务器和存储产品指向联想品牌,并以特定供商的售后服务承诺作为评分标准,属于严重的排他性和指向性评分条款,限制了供应商合法参与投标的权利。
本机关受理本案投诉后,于2018年4月25日依法向兴义职中及国诚公司发送了投诉书副本。2018年5月7日,兴义职中及国城公司向本机关提交了《“兴义市中等职业学校2017年改善办学条件建设采购项目(A包、数字化校园),采购项目编号:州公易采【201801】-016号-1”投诉回复函》。
兴义职中及国诚公司答复称,涉案项目招标文件在开标前已经组织专家进行了论证,不存在排他性、唯一性、指向性等违法内容,兴华伟业公司投诉事项均不能成立:
对投诉事项一的答复:(1)根据教育部2015年1月发布的《职业院校数字校园建设规范》,我校采购的计算机教学辅助设备除了用于技能大赛外,也用于我校产教融合和教学使用。我校并未在招标文件内指定品牌,也没有指定只能是技能大赛比赛设备。(2)采购产品不存在唯一性,该产品在北京、成都等地均有多家企业在销售。除了中盈创信品牌,还有中科远洋的设备满足要求。(3)招标文件中并未要求产品具备著作权证书和专利证书。
对投诉事项二的答复:(1)根据相关法规的规定,防火墙属于必须经过强制性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使用,招标文件不需要再另外做出要求。(2)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是数字化校园必须达到的基础技术参数,招标文件并未指向任何特定品牌或供应商,华为、华三(H3C)、中兴、迪普等厂商均能满足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要求。投诉人认为技术参数指向特定厂商,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它厂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3)招标文件76页9项15条要求的是服务器的认证。招标文件76页第9项、第10项为单独项。
对投诉事项三的答复:(1)招标文件要求蓄电池具有防漏液技术(托盘),是因为蓄电池属于具有超强的腐蚀性的化学物品,出于安全考虑,要求在电池下面制作一个托盘,所有正规厂商都能做到。(2)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网站(http://cpquery.sipo.gov.cn/)未查询到“防漏液技术(托盘)”相关专利信息。招标文件关于“蓄电池具有防漏液技术(托盘)”的要求并未指向特定专利。(3)UL认证是面向全球的认证,国内有很多产品具有UL认证,UL认证的产品不等于进口产品。(4)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无特定指向,属于基础技术参数,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对投诉事项四的答复:招标文件已经由招标代理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过论证,招标文件明确载明“带★号指标项为关键指标项”,说明带★号的即为核心产品,必须满足。
对投诉事项五的答复:采购产品不指向特定专利,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是由国诚公司组织专家论证拟定的,且经兴义市公共交易中心审核通过,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对投诉事项六的答复:同第一项答复所述,计算机教学辅助设备产品不具有唯一性。
对投诉事项七的答复:(1)软件著作权是自主知识产权,不存在排他性要求,任何企业都可以对自己开发的软件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可以申请相同名称的著作权。软件著作权和专利权是两个不同的知识产权,颁发不同的证书。(2)因我校需要软件制造商开放源代码以方便二次开发,为避免今后出现产权纠纷,故在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出示软件著作权证书。招标文件并未指定某一公司门户平台软件著作权证书。(3)江苏诺高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国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金智教育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彦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都有相关软件著作权。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出示软件著作权证书不存在排他性。
对投诉事项八的答复:(1)《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不得组织现场勘察,由投标人自行勘察项目现场。不安排现场勘察合法。(2)招标项目为系统集成项目,供应商认为招标内容不明确的均可联系我校代表确认。
对投诉事项九的答复:同第二项答复所述,招标文件要求的存储和服务器产品不具有唯一性。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作出售后服务承诺是为了让售后维护得到保证。
本机关在处理投诉事项过程中,于2018年5月21日依法向兴华伟业公司进行调查取证并听取了其对兴义职中和国城公司投诉回复函的质证意见。
兴华伟业公司认可了投诉回复函的部分内容,但坚持认为:一、招标文件第70-73页关于计算机教学辅助设备的技术参数(规格)要求指向具有唯一特定的供应商,部分产品名称指向特定供应商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二、招标文件第74-77页关于网络设备部分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三、招标文件第45-47页关于一体化机房设备系统的技术参数、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四、招标文件第79页评分标准未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错误的将多个系统的多个产品非实质性技术参数(规格)要求标“★”作为关键性指标项。五、招标文件第80页评分标准指定特定名称的软件著作权证书的产品作为加分条件,存在严重的歧视性和排他性。
以上事实,有招投标文件、质疑函、质疑回复、投诉书、投诉回复函、调查取证材料、贵州省政府采购网站招标信息记录等证据为证。
综合当事人投诉及答复内容,本机关经审查认为,本案存在五个争议焦点:一、招标文件第70-73页关于计算机教学辅助设备的技术参数(规格)要求是否指向唯一特定供应商,部分产品名称是否指向特定供应商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二、招标文件第74-77页关于网络设备部分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是否指向特定供应商。三、招标文件第45-47页关于一体化机房设备系统的技术参数、服务等要求是否指向特定供应商。四、招标文件将多个系统的多个产品非实质性技术参数(规格)要求标“★”作为关键性指标项是否合法。五、招标文件第80页关于产品兼容性、厂商成熟度及样品是否指定了特定软件著作权证书作为加分条件导致存在歧视性和排他性。
关于争议焦点一。经查,兴义职中采购的计算机教学辅助设备用途为技能大赛以及产教融合和教学使用,招标文件中并未指向特定的供应商品牌。其次,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赛项规程每年更新一次,该赛事有多家合作企业。兴华伟业公司认为只有该赛事曾经指定过的品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因此该赛事规程以往指定的品牌就是招标文件指定的品牌,系主观推测,缺乏事实依据。第三,涉案项目在2018年4月10日的评审活动已经证实,至少有三家供应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因此,招标文件第70-73页关于计算机教学辅助设备技术参数(规格)要求不存在指向唯一特定供应商的问题。此外,计算机教学辅助设备包含的计算机故障维修智能检测平台管理系统及计算机故障维修智能检测平台的技术参数(规格)并未对著作权进行要求,不存在指定品牌或供应商的问题。
关于争议焦点二。招标文件第76页关于存储的产品要求为“知名存储厂商,与服务器同一品牌”,关于服务器的参数要求为“原厂具备……CCCS客户联络中心标准体系认证资质和CNAS实验室认证证书”。根据兴华伟业公司提交的资料、兴义职中及国诚公司的答复及网站查询结果,经调查核实,能够同时满足原厂具备CCCS客户联络中心标准体系认证资质和CNAS实验室认证证书要求的服务器和存储只有联想一个品牌。本机关认为,招标文件中关于存储与服务器的参数要求指向特定品牌联想,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之规定。
关于争议焦点三。招标文件第46页关于一体化机房的蓄电池的参数要求为“蓄电池具有防漏液技术(托盘)、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兴华伟业公司称防漏液技术(托盘)指向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士达公司)的特定专利,经查实,科士达公司于2007年12月24日-2017年12月24日期间拥有一项名为“电池托盘”(专利号:2007201963793)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但现在该专利权已因10年保护期期满而终止失效。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网站(http://cpquery.sipo.gov.cn)公布的信息显示,有16家不同公司拥有名为“电池托盘”的专利,但不存在名为“防漏液技术(托盘)”的专利。因此,招标文件第45-47页一体化机房设备系统设定的技术参数、服务等参数要求不存在指向特定专利和供应商的问题。
关于争议焦点四。本机关在在对招标文件★号项进行审查时发现,招标文件第56页关于46寸LCD拼接屏的参数要求为“★2.LCD显示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拼接显示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调节装置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出具的中国环保产品(II)型认证证书。”该项作为关键性指标项,其参数要求存在限定或者指定特定专利的情形,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的规定。
关于争议焦点五。首先,软件著作权和专利权是两个不同的知识产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即供应商根据特定需求开发软件后,随即自动取得该软件著作权。基于软件著作权的特点,政府采购相关法规并未禁止招标文件对软件著作权提出要求。其次,招标文件第80页关于产品兼容性、厂商成熟度及样品的评分标准要求“数字化软件著作权……著作权证书,每个证书1分,共10分”。该评分标准将供应商的相关软件著作权作为加分项,是为了满足兴义职中需要供应商的授权以便对采购软件进行二次开发的合理需求,不存在歧视性和排他性,不属于政府采购法禁止的“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等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违法情形。
综上所述,涉案项目招标文件关于存储和服务器的参数要求指向特定品牌违法,关于46寸LCD拼接屏的参数要求限定或者指定特定专利违法,兴华伟业公司其余投诉事项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六)项、《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以及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兴义市中等职业学校2017年改善办学条件建设采购项目(A包、数字化校园)(采购项目编号:州公易采【201801】-016号-1)中标(成交)结果无效,责令兴义市中等职业学校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机构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复议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申请书副本,向兴义市人民政府或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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